去年3月2日,陈先生的儿子小陈驾驶父亲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金堂发生单车事故,导致 辆受损严重。经保险公司定损后,车辆被送至被告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去年7月6日,修理厂通知陈先生到成都取车。两天之后的7月9日,陈先生才前往修理厂取车。陈先生回忆,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他当天就发现车辆所更换的配件疑似是旧件,且没有安装车载摄像头。在向修理厂提出后,修理厂却让他过几天再来处理。随后的7月17日,陈先生再次将车开到修理厂。但修理厂仅答应为其补装车载摄像头,对其反映的旧件问题不予理会。双方争执不下,陈先生当场报警并拨打市长热线。到达现场后,认定系修车纠纷,陈先生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修理厂既不承认用旧件修车,也不愿意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陈先生说,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他于去年7月30日委托成都某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所更换的发动机罩、前大灯、前叶子板、前减震器、水箱、冷凝器等在内的十项配件进行鉴定。当年8月4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所鉴定的十项配件均为旧件。面对权威鉴定结果,修理厂依然不予认可。无奈之下,陈先生愤而提起诉讼。
今年3月11日下午,该案第二次开庭,四川手机报记者受邀旁听。诉讼双方就修车所用部件是不是旧件展开了激烈辩论。
修理厂当庭否认使用旧件进行维修,主张其更换的配件均为新件。并提出,车辆经过保险公司复勘和陈先生试驾,且已被陈先生提走,应视为保险公司和陈先生均对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验收合格。其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为陈先生单方委托鉴定,未经过修理厂对鉴定的配件进行确认,且距离取车已经20天,无法排除从取走车辆到送交鉴定的过程中,陈先生故意更换配件或人为损坏的情形。
对于为何取车后20天才送交鉴定,陈先生在法庭上说出了自己的另一件事。原来,去年7月6日他接到取车通知后,儿子小陈在第二天就发生车祸身亡。因此7月9日取车时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急于用车处理家事,所以仍将车开走。直到儿子的后事处理完毕之后,才在7月17日再次找修理厂协商解决。然而多次协商未果之后,才选择进行司法鉴定。
方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陈先生车子更换的配件到底是不是旧件,如果是旧件,是否就可以认定为修理厂存在欺诈?
冯濂律师:如果被认定为旧件那就是可以构成欺诈的。维修厂在维修过程中明确说明为新件,并且按照一般常识理解,将汽车送到修理厂进行维修也应当是更换为新件。在确认是旧零件的基础上,仍然声称是新件,那就是构成欺诈的
冯濂律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的,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的,依照其。
冯濂律师:一般情况来说,是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但本案中修理厂完全鉴定,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只能自行先申请鉴定,如果相应鉴定机构符合相关资质,程序,那么也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方弘:修理厂认为陈先生取车后20天才送交鉴定,这么多天陈先生有可能故意更换配件或人为损坏。这个抗辩理由成立吗?
冯濂律师:首先,送交的时间本身没有法律,只要不是过长的合理期限,或者能够证明这期间存在合理的延迟事由就可以。其次,如果修理厂认为存在故意的,那么应当提供证明,如果没有那么就不能成立。
方弘:该案承办罗莎表示,近年来,汽修领域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维修机构无资质、过度维修、消费、配件以次充好、收费不透明等方面,部分侵权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发生此类纠纷的直接原因在于消费者与承修人之间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对于维修标准、修理技术、配件质量均难以做出有效甄别和准确判断。您认为,消费者如何避免被欺诈?
冯濂律师:汽车维修消费涉及到车主的重大财产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消费者维修车辆时要谨慎选择正规商家,修车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维修范围、维修价格、配件单价和质量等级,对于车辆送修前后状态可以拍照或方式记录,及时保存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若维修欺诈,要及时保留,依法。同时也汽业的从业人员,要有责任心和诚信意识,严格履行维修档案登记制度和配件追溯制度,诚信经星期四左眼跳营。
方弘:法庭最后判定,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提供车辆维修服务过程中,更换的配件为旧件,构成欺诈,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的,判决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按应配件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22377元,以及鉴定费、拆装费、鉴定人出庭费用等合理开支5400元。
无疑,陈先生的是成功的,修理厂也因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如果面对这种侵权行为,消费者都能勇敢而地和商家讨回,相信这样的黑心商家也会越来越少。当然,这不仅要靠勇气还要靠智慧,除了收集打官司以外,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比如12315消费者电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