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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生产者未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

※发布时间:2018-12-12 11:06:1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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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汽车生产者未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对汽车生产者未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国家质检总局令2012年第150号)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第九条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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