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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搭桥租车后车辆消失 车主起诉P2P租车网站获赔

※发布时间:2018-11-25 9:11: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央广网12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现在,网站搭桥租车受到一些人的青睐,P2P租车平台公开承诺“任何情况下都有保险”,“具有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其客服人员明确承诺的如果“车开跑了、拿不回来了,将有保险予以赔偿”,结果租车方真的“开跑”了车主车辆怎么办?车主将P2P租车平台宝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令租车平台赔偿车主损失共计6.5万元。

  今年2015年4月30日,车主闫女士通过被告P2P租车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出租她名下车牌号为京P的小轿车,并寻找到承租人王某,约定平日租金为300元/天,节假日租金500元/天。后闫女士当面将车辆交予王某,车辆上安装了P2P租车平台提供的GPS定位“盒子”。闫女士还向P2P租车平台交纳了“盒子”的押金200元。

  5月4日,闫女士发现车辆不在,拨打P2P租车平台的客服电话没有得到答复。第二天,机关受理闫女士被诈骗案,王某虽被抓获,但闫女士的车至今下落不明,而且租车人王某还涉嫌多起类似诈骗案件。

  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P2P租车平台是否应当,且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闫女士的损失赔偿责任。P2P租车平台认为,其为涉案车辆投保了盗抢险,因涉案情形被机关认定为诈骗,故保险公司理赔。王某是诈骗犯,损失应当由王某来承担,而且闫女士在注册网站的时候就签订了服务协议,里面明确说了“恶性诈骗刑事行为,租车保险将不予赔付,相关损失由犯罪嫌疑人负责赔偿”,故P2P租车平台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之前曾经出现的判例中,P2P租车平台作为居间方,也均没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条款”系P2P租车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上述条款免除并了P2P租车平台责任,对比“服务条款”提供的大量资讯来看,对此明显单方免除其责任承担的条款,格式合同提供方,即本案被告P2P租车平台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另,在案表明,该条款与P2P租车平台在网站显著标明的“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公开宣传的“有任何问题都有保险公司负担”明显不符。另外,原告闫女士还提供了车主与客服人员的通话录音,客服人员明确承诺“车开跑了、拿不回来了,将有保险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宝驾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相关居间业务的主体,在明知存有类似丢车情形,且无保险赔付的情况下,不但未采取合理方式向用户作出风险提示,反而在上及网站上公开承诺“任何情况下都有保险”,“具有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其客服人员亦明确承诺如果“车开跑了、拿不回来了,将有保险予以赔偿”。且,宝驾公司客服人员及宝驾公司宣传视频均承诺,宝驾公司拥有24小时实时GPS的团队,发生逾期不还等情况,宝驾公司可以第一时间知晓,但本案中,闫女士发现车辆异常后曾数次拨打宝驾公司客服电话,宝驾公司均未予以答复,宝驾公司主张其曾发现车辆异常并通知闫女士,就此重要事实,宝驾公司亦未提交予以证明。宝驾公司承诺的“征信审查”,与实际提供的内容不符,并无所谓“实名认证”及“征信考察”等内容。宝驾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闫女士对车辆占有的时间,及在此期间车辆无法使用的损失,结合双方认可的租金数额,车辆原值及相应折旧,宝驾公司的违约情形,最后,法院判令被告P2P租车平台赔偿闫女士损失数额为6.5万元。

  通过几个月的持续侦查,警方转战多个省市,抓获了利用线名嫌疑人,破获系列诈骗案件7起,谢湘等5位失主也领回了丢失的车辆。经过岳塘警方的努力,最终,这辆日产天籁小轿车幸运地回到了谢湘的手中。

  11月18日晚间,一嗨租车(纽交所代码:EHIC)今天公布了截至9月30日的2015财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财报。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第三季度调整后EBITDA(扣除税息折旧及摊销之前的利润)为人民币1.653亿元(约合260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的人民币7640万元增长116.4%。

  11月17日,神州租车发布的2015财年1至9月业绩显示,前三季度公司净利润10亿元,增幅超过200%。2015年1月,互联网专车品牌神州专车推出,运营车辆主要来自神州租车及其他租赁公司,再配备专业司机,通过B2C模式为客户提供专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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