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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集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

※发布时间:2018-6-1 19:48:3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保荐代表人 池惠涛、丁颖华 上市公司代码 60010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77 号文件核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或“公司”)于 2017 年 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币 22.80元的发售价格非公开发行 657894736股 A股股票(以下简称“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 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汽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就上汽集团 2017 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等法规的相关,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上汽集团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三)违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等相关,保荐机构对上汽集团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信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审查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上汽集团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关键词:上汽集团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