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根据网络上公布的视频显示,该案系一机动车司机与一电动车主发生争执后,从车内拿出一把长刀追砍电动车司机。在双方纠缠过程中,12生肖排序长刀被电动车主得到,随后电动车主追砍机动车司机,最终导致机动车司机抢救无效身亡。
随着案发时的视频被公布到网络上,迅速引起大量网友“围观”,并发布了大量的评论,绝大多数网友都认为,电动车主系正当防卫,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也有网友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本案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又或者是故意等其他,我们还是静待当地司法机关的处理。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体现在《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条,其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第一款我们可以看出,要构成正当防卫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有侵害行为发生;二是侵害正在发生;三是对侵害行为实施者进行行为;四是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作出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大家常常提起,又不甚理解的防卫过当。其实对于防卫过当的理解是很复杂的一个过程,要判断防卫人是否“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在依据法律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防卫人的实际处境,一切都从案情的实际出发。简单点说,就是你的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能超过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太多,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还有第三款,的是:对正在进行、、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通过这条,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行使正当防卫权,反击侵害的行为是持鼓励态度的,鼓励及时严重的犯为,国家、公共以及个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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