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签订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保养,正常运转的处罚
对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签订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保养,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及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签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林雪 普通话常性、保养,正常运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