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海宁的苏先生,最近仿佛玩了一把“穿越”。带他“穿越”的,是那辆买来两年多、正准备卖掉的蒙迪欧致胜。一次偶然的意外让苏先生发现,在他买车前半年多时间里,这辆车竟有过两次维修记录。
苏先生感觉自己被骗了。一纸诉状,他把4S店告上了法庭。本周一,该案在海宁市开庭,本报与FM93交通之声《小崔热线》组成的团队,现场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事件的来龙去脉,逐渐清晰。
苏先生是四川人,在海宁开了家火锅店。2012年2月底,他在海宁的一家福特4S店,购买了一辆蒙迪欧致胜。除了近22万元购车款,苏先生还花了1万多元,在4S店加装了等配置。这辆车,苏先生开了两年多,使用状况一切正常。
今年3月份,苏先生想换车了。很快,他找到了下家,但对方有个要求:看看车子的维修、保养记录。苏先生一口答应了:“我的车,两年多一直在4S店维修、保养,车况相当不错。”卖车前,他专程跑了一趟4S店,要求调取相关记录。4S店也同意了苏先生的请求,很快,一份清单到了苏先生手中。
可是,苏先生仔细查看了这张清单后,惊呆了:在他买车前,这辆车竟有维修记录!根据苏先生提供的这份《维修工单》显示,两次维修记录,分别出现在2011年5月16日以及2011年9月22日。其中的内容,一次为“右前门钣金油漆,右后叶子板钣金油漆,工时费合计800元”,另一次为“后备箱(厢)漏水检修”。
“工单里的维修时间,都在我买车之前。2011年5月的那次钣金油漆,甚至发生在我买车前的半年多!”苏先生给本报“汽车通”热线打电话时,他开玩笑说自己是不是穿越了,“车还没卖,就已经修过两次了。”苏先生还发现,工单里标明这两次维修时,车子的行驶里程已有55公里左右。
苏先生还告诉记者,之前的两年多时间,尽管他经常去4S店保养、维修,但都只关心车子本身。要不是因为卖车,他压根不会留意到4S店维修记录中的猫腻。如今苏先生认为,4S店从一开始就了自己。“他们压根就没告诉过我,车子曾经修过。我甚至怀疑,这辆车是不是卖给过别人,最后因为种种原因转到了我手上。”
现在的问题是,苏先生的这辆车,真的在卖出之前就维修过吗?对于这点,该案的被告——4S店方面并不认可。他们摆出了自己的观点:《维修工单》上的两次记录,属于“售前服务”。
“这辆车从生产出来,到被苏先生买走,经过了一年多。期间的很长一段时间,它都在4S店的库房里放着。时间久了,车子的油漆就出了问题。库管员发现后,对这辆车进行了漆面护理。于是,2011年5月份的那次记录,就这样产生了。”
除此之外,对于2011年9月份的那次“后备厢漏水检修”,4S店同样认为是“售前服务”。“4S店将新车卖给客户之前,肯定要车辆品质的。做个漆面护理、后备厢检测,也完全合情合理,4S店方面不存在问题。”对于苏先生的怀疑,4S店觉得自己太冤了。“如果这都算欺诈,那我们以后没法卖车了。”
车子在卖给苏先生前,行驶里程有50多公里,对于这一点,4S店同样认为“是正常的”。“因为4S店展厅,与存车的库房之间有一段距离。中间车辆的移动,肯定会增加里程数。另外,车子在交付到苏先生手中时,里程依然保持在50多公里。这恰恰说明,我们没有故意消费者。”4S店方面在法庭上提出。
如今,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是:当初在交车时,4S店确实没有告诉苏先生,有这样一个《维修工单》存在;另外,根据车管部门的查证,这辆车在卖给苏先生之前,并没有上过牌。因此,“车有没有卖给过别人”这一点,苏先生不再深究。
双方争论的关键,集中在了4S店“究竟有没有欺诈”这一点上。根据原《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因苏先生买车时,新消法尚未正式实施,因此该案适用原消法,记者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这也意味着,若“销售欺诈”成立,4S店必须对苏先生进行“退一赔一”。加上苏先生要求退还装潢费、赔偿购车款利息等,算下来总共要40多万元。
那么,如何算“欺诈”,如何算“没有欺诈”,4S店在卖车前,对车子究竟是“修理”还是“”,成了重中之重。在各自陈述观点、提交之后,双方展开了现场辩论。你一言,我一语,唇枪舌战,都不示弱。
“反对。在我们4S店的系统中,钣金和油漆被归在同一个子项中。哪怕只进行了油漆,清单里也会显示钣金油漆。此外,维修工时费只有800元,如果做钣金根本不够。”
“那我告诉你们,上了高速以后,从杭州到海宁的距离,也只有40多公里。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车走的不仅仅是从库房到展厅,而是开出去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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