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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车被当临时车收费物业称收费没问题 律师:物业违约

※发布时间:2017-12-5 14:53: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物业认为,租客迟交停车费,月租推迟生效,国庆期间应按“外来车”收费。租客则认为,已经按月交了停车费,节日期间不应重复收费。

  据江女士介绍,为方便公司3部车辆在大厦停车位停放,根据物业要求,他们填写了月租车申请表,并盖公章恒安物业;每部车每月300元租金,财务每月底缴纳下个月的租金,未约定期限。

  9月30日,公司财务按惯例把3部月租车10月份的租金,共900元打到了物业公司账户。“一直以来都没问题,但这次国庆期间把我们当外来车收费,就让人不理解了。”江女士说。

  江女士说,国庆期间,公司的车每次进出,物业都按临时停车收费,除了过夜收35元外,每次进出都另收15-20元不等,最高一天收了100多元。“保安都看不下去了,帮忙打了三次电话给物业经办人反映这是月租车,但物业没有理会。”当时江女士就想估计是节日的原因,过后再找物业退钱,保安每次收费也写了收条。

  更令江女士吃惊的是,物业还告诉公司财务,10月起月租改为400元一部车,要求财务每部车补交100元。“我们并没有提前收到涨价通知,而且节假日这几天多收的好几百元临时停车费也得退吧?”

  针对此事,导报记者联系了该大厦物业相关经办人。经办人张女士说,这样的收费方式没有问题,国庆期间的收费不能退;虽然江女士公司的财务按时转款,但恒安物业账户是10月1日才收到钱,导致系统无法及时生效,而他们将月租时间延期到9日起算,是对租客有利的。

  至于涨价通知,她说已提前在9月30日告知,并在物价部门做了备案;而江女士公司之前填写的《停车申请表》只是登记确认租客信息,并非正式合同。她希望江女士能当面与物业沟通,消除误会。

  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认为,小区停车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在物价部门备案的停车场停车位,此类收费调整须经物价部门备案;另一种是小区内部自己开发未在物价部门备案的车位,此类收费调整需物业和业主协商。本案属前者。

  本案中,车辆停放申请表系经江女士公司盖章申请、物业公司确认,系有效的车辆停放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该车辆停放合同解除之前,物业公司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属于违约行为,江女士可以。同时,因该申请表未载明具体期限,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物业即便要解除合同,也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江女士。(海峡导报记者 林毅彬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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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临时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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