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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私家车车主跑“滴滴”撞伤人 判赔145万元

※发布时间:2017-10-8 10:47:4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后因赔偿事项没有达成一见,洪某将吴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吴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梅江区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标的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使用被保险车辆进行“滴滴打车”运营,变成营运车辆,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导致车辆程度增加”的情形。吴某本应依约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但却未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关于商业第三人险免赔的抗辩于法有据,只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商业第三人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对此,法律界人士也提醒广大车主,在用私家车跑专车、快车时,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的变更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记者:王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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