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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乘试驾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1-1-7 9:43:1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那么试乘试驾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汽车销售商对于试乘试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须明确如下几点:

  第一、厘清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上,双方进行试乘试驾活动,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的《试乘试驾同意书》本质上系双方达成的提供/接受试乘试驾服务的无名合同关系。

  《试乘试驾同意书》中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试车消费者因急于了解自己心仪车辆的性能情况,一般并不注意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即使注意到该不合理条款的存在,为了能享受到试车服务亦无他法。因此,此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以避免汽车销售商故意逃避于责任之外,同时试驾者及第三人之权益。

  首先,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无。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基本保障性义务,比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其次,适当平衡利益与风险。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划分责任。

  试乘试驾活动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责任分配。按照“获得利益的人负担”的,本案中,认定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共同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组织试乘试驾活动者应承担详尽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线等基本义务,且不得拟定免除自身责任、排除试驾者主要的格式条款。

  2010年9月23日上午11时50分许,姚某在参加被告永达星田汽销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中,驾驶永达星田汽销公司名下牌号为沪JA53××轿车沿浦东新区御桥由东向西行驶至869号向左掉头时,撞到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任某某。部门认定姚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任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任某被送往上海市曙光医院治疗。2011年1月5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对任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任某某因车祸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已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八级伤残。

  另查,文章马伊琾度假任某某为来沪务工人员,在上海御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搬运工作,农村户籍。沪JA53××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上海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任某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住宿费、物损费等损失120660元,请求判令姚某、永达星田汽销公司连带赔偿超出交强险的其余损失147270元。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汽车销售商为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本案中的《试乘试驾同意书》正是某汽销公司拟订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显然免除该公司的责任、排除试驾者的主要。表面上看,消费者在意志主导下签署该协议属于对该条款的默认,似应承认协议条款有效。然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试车消费者因急于了解自己心仪车辆的性能情况,一般并不注意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即使注意,为了能享受到试车服务亦无他法。因此,此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且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协议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人,以试驾者及第三人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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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试乘试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