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在2015年9月25日、9月28日和9月2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经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及控股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书面函证,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披露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056),因浙能集团筹划海运集团股权转让事项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浙能集团决定终止筹划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海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浙能集团。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9月25日复牌。浙能集团承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商议、讨论前述股权转让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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