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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发布新车竟是二手的 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15-4-22 14:21:4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市12315举报指挥中心依托现代科技支撑,科学整合各方资源,强力消除消费短板,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使中心成为服务人民群众的良好平台。李小永摄

  诚信和服务仍居消费者呼声之首

  1、新车开回家竟是二手的

  案例简介:消费者郭某于2014年7月17日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白色全球鹰小轿车,开回家在车辆时发现遮阳板里有一个行驶证,打开后发现的资料登记,与消费者所购新车是同型号同颜色的车辆,后经过对比发现,该行驶证上的车架号与消费者购买的车辆车架号相同,消费者怀疑该车有问题,又经过一系列查看后,发现该车存在很多问题: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有贴过强制保险标贴的痕迹,机盖处也喷过漆,右后门内侧有一处很明显的凹坑。消费者随后到4S店说明情况,并且认为该4S店有欺诈行为,要求4S店给自己换一辆新车,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4S店不同意,于是消费者进行了投诉。

  受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处理结果:经营者给消费者换同款同型号新车一辆,另外给消费者免费赠送保养10次。

  2、买张实惠电话卡承诺优惠变泡影

  案例简介:消费者王先生从某通讯公司购买电话卡一张,办理业务时该通讯公司业务员承诺,该电话卡长途每分钟收取0.1元,但是在实际结算时每分钟没有按照当时的承诺收取费用,于是消费者投诉,要求该通讯公司赔偿损失。

  受理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四条受理投诉的依据中第五款:“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以及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可以作为依据。本案例按照该公司业务员当初的承诺:“该电话卡长途每分钟收取0.1元”作为依据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经营者补偿消费者话费450元人民币。双方握手言和。

  3、购手机赠话费惹麻烦一大堆

  案例简介:消费者梁女士投诉称,参加了某公司的一次购机赠话费活动,自从使用上该手机后就麻烦不断,先是电话只能往出打,但不能接听来电,多次找到该公司售后要求解决,最后经过维修解决了问题。而后,该公司又将梁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丢失,导致不能过户,该手机号的户主始终是:“天翼飞翔”。梁女士要求该公司承担丢失身份证复印件的责任,而该公司始终不能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造成梁女士使用电话不便,怒而投诉到消协寻求帮助。

  受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该公司补偿消费者200元钱,并对因丢失身份证复印件而出现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4、名人代言忽悠人烫手山芋摄像机

  案例简介:2014年10月,消费者梁某和郝某投诉称,去年8月份,梁某从某上看到,深圳索达科诺公司强强联合推出了由某名人作广告代言人的品牌数码高清摄像机的促销活动,就约朋友郝某一起去买了此产品,当时销售人员积极热情的介绍产品性能,他们两人每人花1300元各买了一台,当时也开具了及保修单,拿到了售后维修单位的名片。可是,拿回家不到两天,还未正常使用,只是按照说明书操作了几次,摄像画面取景的盖子便合不回去,取景时老摆动无法正常使用,只好按照名片上的地址找维修单位,谁想问来问去没有这个维修单位,尝试联系厂家售后才知道地址不存在,只好找到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受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由广布者先行赔付,为消费者做了退货处理,经济损失26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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