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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报废年限这里有明确!

※发布时间:2019-12-23 5:20:1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9年7月1日实施的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很清楚的了一些消防设备/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

  5.1.3蓄电池达到说明书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锈蚀、漏液等现象,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

  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3.3.1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

  5.3.3.2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

  5.3.3.5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砂眼”的管段应报废。

  5.3.3.6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

  5.3.3.7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

  5.4.3.2水流器、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裂纹、电气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报废;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8.3.4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10.3.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1.3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5.12.3.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13.3.1消防应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执行。

  14、消防专用电线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执行。

  5.15.3.1防火门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5.3.2电动闭门器、电磁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连接防火门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7.3.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19.3.1消防设备电源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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