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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2010-02

※发布时间:2018-3-24 5:16:2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编者按: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此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管理、使用登记和变更以及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方面的要求,以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现将该规则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该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第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九条 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的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三)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该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号码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在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资料,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 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装置、工作机构、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三十七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单位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