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汽车维修合同七大霸王条款 你中招了吗?汽车维修合同七大霸王条款 你中招了吗? 发布时间:20
近年来,我市家用汽车的保有量飞速增长,与此同时,消费者关于汽车维修服务领域的投诉也居高不下。
2016年以来,工商局12315中心共接到汽车维修服务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414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汽车维修服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全市工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重庆实际,在全市依法开展了汽车维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今年3月开始,市工商局组织全系统对全市汽车维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集中整治规范行动,对汽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以及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排除或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扩大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依法予以规范。
按照要求,各区县工商局共检查汽车维修企业2463户,收集初审相关合同文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758份。市工商局还组织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会,邀请高校、、行业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对收集的格式条款逐一研究,梳理出7类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共涉及具体汽车维修服务合同条款53条。
案例:王先生送爱车进场维修,并签了维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然后在合同里发现了这样一个格式条款“甲方(注:“托修方”)在收到乙方(注:“承修方”)的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送修车辆”,王先生很诧异,怎么我的车修修就变成你们可以随便处理了。
分析:该条款直接设定托修方“在收到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承修方公司所在地接车,承修方“有权自行处理”送修车辆,既没有对承修方行使留置权的情形作出明确,也没有在留置后给予托修方合理履行支付费用的期间,且没有对处置留置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的余款部分的处理作出,这显然扩大了承修方的。
案例:刘女士去4S店修理爱车,工作人员联系她称发现前车灯有问题,刘女士认为换车灯简单,并未在意。但接车那天,刘女士发现车灯被更换了,价格2000元。她非常,找4S店理论,店方拿出双方签订的书面维修合同,指出其中一条“若本公司在维修中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本公司将尽力与客户或授权代理人联络。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通知2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同意而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而给予支付。”
分析:该条款中关于未在2天内给予明确答复,视作同意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同意支付就此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的设定,是在用默示推定的方式来确定合同内容的变更,说白了就是“你不,就当同意了”的逻辑,显然排除了托修方的自主选择权,不符常理,有违法律。
案例:市民王先生去修车,需要换一个零件,他想节约一点不用原厂件。修理厂表示:客户自带配件与客户要求更换副厂件,本厂恕不负责质量保修。没办法,王先生只得花高价更换原厂件。
分析: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使用副厂配件维修的,同样应承担质量责任。经营者违反了《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
案例:“凡在我厂维动机的车辆,大修后行驶2500公里以内返我厂强制保养,每10000公里返我厂做里程保养,否则不予三包。”
分析:只要在质量期内,承修方对自己维修的车辆均应当依法承修责任。经营者违反了《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属于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
案例:“本店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期为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者100日。”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期是20000公里或者100日,缩水10000公里。
分析:汽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维修质量期可以高于标准,但不得低于标准。此类内容的条款属于《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所指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
案例:半年前,苏先生去修车,第二天维修人员致电苏先生,在维修移车时与另外一车发生碰撞,但不严重。修理费由维修公司出了。但后来苏先生才得知,店方以该车名义报了保险。
苏先生找店方理论,结果店方向他出示了一份维修提示:您的爱车交付给本维修公司后,视同您已许可本公司可以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操作。车辆在维修试车、移车或接送客户过程中存在事故几率,若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按该车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方案对您的车辆进行修复,车方按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理赔,本公司不承担其它赔偿费用,比如间接费用(车辆贬值、代步车费用、时间损失等)。
分析:条款中关于“不承担其他赔偿费用”的,涉嫌免除了维修公司在维修期间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保险是车主花真金白银购买的服务,没道理要为维修公司在维修期间的行为买单,更何况维修公司还存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妥善保管义务情况的可能,更不该让车主为他的不负责而负责。
该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案例:小张送车维修改装时,店方向他出示了一份维修合同写明:乙方(注:托修方)在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注:承修方)支付改装费用总额的50%,改装完工后,余下50%费用在乙方的车辆改装完毕出厂之前全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车辆直至乙方费用全部付清,其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及费用”。
分析: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享有留置权。但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店方违反了《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来源:重庆晨报)